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7年度,455號
KSEV,107,雄小,455,2018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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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4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謝詠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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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