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金寸
相 對 人 王業夫
相 對 人 李蔡先照
相 對 人 林增如
相 對 人 鐘永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占地返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主張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所有坐
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侵占部分,依聲
請人陳報相對人占用上開土地面積為8.85平方公尺,是本件
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212 元【計算式:
面積8.85㎡×公告土地現值79,685元/ ㎡=705,212 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
1 款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