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7年度,80號
KSEV,107,雄司聲,80,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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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蔡金秀
相 對 人 吳錫昭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金秀吳錫昭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蔡金秀吳錫昭所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蔡金秀戶籍設於新興區戶政事務所 ,相對人吳錫昭戶籍以無此人為由退回,均行蹤不明,以致 對於相對人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 、退件信封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蔡金秀戶籍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即遷至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吳錫昭 於民國90年12月8 日出境,93年1 月15日為遷出登記,固有 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留有國外地址,惟其記載並不完整,有 相對人戶籍謄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及內政部移民署函在 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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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