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7年度,72號
KSEV,107,雄司聲,72,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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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參嵥畜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誠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法定代理人 黃東信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法定代理人 鍾蕙朶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參嵥畜產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 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 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 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行蹤不明,以 致對於相對人等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以致原件退回,無法 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其提出通知書 及郵件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參嵥畜產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於104 年1 月15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50194800 號函解散登記,未 經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即黃東誠黃東隆黃東信黃勝男鍾蕙朵為法定清算人,列為相對人參嵥畜產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7 年5 月 26日屏警分偵字第10731706500 號函所載,黃東誠鍾蕙朵 確實居住於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號,再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7 年6 月4 日中市警五分偵字 第1070023445號函所載,黃東隆確實居住於戶籍地址臺中市 ○○區○○○路○段000 號,是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尚非不明,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於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之前 ,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應無不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仍居住 於前揭處所之可能,足見聲請人顯然係因自己之過失,不知 相對人之居所。從而,本件聲請人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核



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顯有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 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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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參嵥畜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