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姚正信
相 對 人 新大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06 年1 月2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贅載「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鄭瑜亭律師、陳宏哲律師」,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案件聲請人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是聲請人欄關 於訴訟代理人之記載為贅列應行刪除,爰依首揭規定,更正 此顯然錯誤,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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