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珍妮
趙秀裡(即趙苡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豹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
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 萬5,000元,應繳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