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837號
KSEV,106,雄簡,1837,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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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837號
原   告 戴綿宏
被   告 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倪兆勇
訴訟代理人 蔡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850 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為:被告應將高雄市○○區○○街000 號7
樓屋頂平台按照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07 年5 月2 日高市土
技字第00000000號鑑定報告附件七編號一至四所示工程項目修繕
至無漏水狀態,參諸本案鑑定報告書所示,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為405,528 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170,
891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6,4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280 元,扣除前繳之4,850 元外,尚應補繳1,43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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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