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565號原 告 邱勤英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被 告 森之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訴訟代理人 洪中正 吳全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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