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差額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6年度,85號
KSEV,106,雄勞簡,85,2018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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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戴建義
被   告 泰吉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祥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47,51 0 元,嗣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其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同年 3 月16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 金額尚有爭議,因此變更訴之聲明請求撤銷上開調解內容, 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 利益定之。據原告陳報其因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為1,925, 17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925,178 元,已逾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之500,000 元,且非屬同條第2 項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即非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且兩造並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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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吉興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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