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澤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鉊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澤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
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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