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蔡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聲請人「宜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 用之,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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