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附民字,107年度,2號
KMEM,107,城簡附民,2,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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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城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阮靖平
被   告 陳上宇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城簡字第7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 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 規定其故在此。又未經言詞辯論之刑事簡易判決,被害人雖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刑事部分如經判決後,參酌上開規 定意旨,自不允許向原刑事判決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 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 8 日以107 年度城簡字第70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幫助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1 日,有判決正本在卷可參,而原告係於同年月12日始具狀 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惟原告起訴時,本院就刑事部分 業已判決,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 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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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