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21號
原 告 黃美琴
劉正宇
劉正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3,200元,應徵裁判費6,170元(依原告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
所載,原告於本件非單純因給付工資而涉訟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之規定之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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