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張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克鴻業有眼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