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7年度,23號
FYEV,107,豐簡,23,2018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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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3號
上訴人即被告 詹福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敏雯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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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