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3號
上訴人即被告 詹福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敏雯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