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簡字,107年度,125號
HUEM,107,虎簡,125,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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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881 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瑞平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瑞平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0月9 日3 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前往賴美娟 位於雲林縣○○鎮○○里○○0 ○0 號之住處外,將輪胎丟 入賴美娟上開住處之魚池,致使魚池內噴水設備損壞不堪使 用,並造成其內養殖之魚類缺氧死亡,足生損害於賴美娟。 嗣經賴美娟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因而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被告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賴美娟之證述、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工程估價單、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三、核被告王瑞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9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9 月2 日徒刑執行完畢 ,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 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損害 等項,並斟酌其有多次公共危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犯罪紀錄之素行,及其犯罪後之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至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為,被告毀損伸縮鐵門部分, 依告訴人指稱:當天早上我還在睡覺,親戚叫我不要出來, 說有人砸我們的伸縮門,後來調監視器發現是被告,被告拿 磚塊砸伸縮門,磚塊掉在地上,開門的時候脫軌卡住,沒辦 法正常開關等情,則該伸縮門於告訴人查覺時,尚可開啟, 係因開啟過程中磚塊留置於軌道上而產生脫軌狀況,是該伸 縮門不能正常開啟,並非被告丟砸磚塊所致,此部分應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六、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 第1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玥婷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 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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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