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孟槐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偵字第431 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韓孟槐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TKTX刺青無痛膏貨物包裏壹筆(內含參拾陸盒)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欄增列「Air Waybill (第 2 聯:隨貨聯)正本1 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失輸入 禁藥罪。
三、爰審酌被告應注意所輸入之藥膏含有Lidocaine 、Prilocai ne、Epinephrine 成分,係屬藥事法上所指禁藥,竟疏未注 意而輸入,影響政府對藥品藥物之管理,並對於國人用藥安 全及健康具有潛在危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稱良好,本件查獲之刺青無痛膏數量非鉅,及被 告自陳僅為自己要刺青之用途,並考量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 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職業欄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載)等一切情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按查獲之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此有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另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 行使之物而言,而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 ,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 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 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 ),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亦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 上字第4545號及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扣案之「TKTX刺青無痛膏貨物包裏1 筆(內含36盒) 」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扣案物品尚未經 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依上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雲林 縣○○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