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錦湖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花蓮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溫芳榮
上列當事人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356220元(計算式:593.7平方公尺×600 元/平方
公尺=35622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5790元。上開第二審
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