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7年度,110號
HLEV,107,花簡,110,2018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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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史旻育
      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旻育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尚未陳明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等件,迄今 亦未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本院無法確 定本件被告究為何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復本院於民 國107年3月31日發文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15日內補正,原告 於107年4月10日收受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被繼承人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及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本院再於107年5月16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本件被繼承 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及其 等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等資訊 之起訴狀到院,原告於107年5月22日收受裁定後,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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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