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7年度,20號
KSYV,107,司家聲,20,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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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 
法定代理人 陳○○ 
聲 請 人 鄧○○ 
相 對 人 陳○○ 
      盧○○○
      陳○○ 
      陳○○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丁○○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丁○○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盧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盧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 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 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 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 、第3 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 判費外,尚包括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 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 項之規定即明。而訴訟費 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 第2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並於107 年 6 月4 日確定在案。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丁○○、盧乙○ ○、戊○○、丙○○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7,49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影印費(聲請人)│10元 │由聲請人預納(見本案卷│
│ │ │二第205 頁)。 │
├────────┼───────┼───────────┤
│影印費(相對人)│86元 │由相對人預納(見本案卷│
│ │ │二第73頁、第203 頁)。│
├────────┼───────┼───────────┤
│合計 │7,586元 │聲請人甲○○、己○○各│
│ │ │應負擔10分之1 ;相對人│
│ │ │丁○○、盧乙○○、陳揚│
│ │ │琮、丙○○各應負擔5 分│
│ │ │之1。 │
├────────┴───────┴───────────┤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
│㈠相對人丁○○、盧乙○○、戊○○、丙○○各應負擔之訴訟費│
│ 用為1,517.2 元(計算式:7,586 元×1/5 =1,517.2 元)。│
│㈡相對人丁○○、盧乙○○、戊○○、丙○○各已負擔之訴訟費│
│ 用為21.5元(計算式:86元×1/4=21.5元) │
│㈢相對人丁○○、盧乙○○、戊○○、丙○○各應給付聲請人之│
│ 訴訟費用確定為1,496 元(計算式:1,517.2 元-21.5元=14│
│ 9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1,49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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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