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保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78號行政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
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