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82號
KSDV,107,訴,582,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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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興華 
被   告 劉自寬 
      廖素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自寬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邀同被告廖素 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額度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簽立同額放款借據(下 稱系爭借據)為憑,而依系爭借據第3 條約定,借款期限為 6 年,自106 年1 月9 日起至112 年1 月9 日止,撥款後12 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13個月起分60期,每一個月 為一期,按月於每月9 日平均攤還本息;另依系爭借據第4 、5 條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 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中華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計付 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 ,逾期 超過6 個月部分則按遲延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 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中華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並加年率2%固定計算,違約金 部分之利率亦改按此遲延利率10%或20%固定計算;又依系爭 借款第9 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劉自寬自107 年2 月9 日 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且已於107 年1 月26日經票據交換所 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上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廖素妝 既為本件債務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 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稱保證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 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 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 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 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 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資料、電腦查詢單、逾期放款轉列催收 款案件備查表、臺灣銀行五甲分行107 年3 月15日五甲授字 第00000000000 號視同到期通知函暨回執、經公告為拒絕往 來戶清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5 至14頁、16至17頁),經本院審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 均與原告主張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 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
├──┼─────────┼──────────┼────────────┤
│ 1 │300,000元 │自民國107 年1 月9 日│自民國107 年2 月10日起至│
│ │ │起至民國107 年4 月16│民國107 年4 月16日止,按│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67│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自民國107 年4 月17日│自民國107 年4 月17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民國107 年8 月9 日止,按│
│ │ │利率3.67%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及自民國107 年8 月10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2,700,000元 │自民國107 年1 月9 日│自民國107 年2 月10日起至│
│ │ │起至民國107 年4 月16│民國107 年4 月16日止,按│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67│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自民國107 年4 月17日│自民國107 年4 月17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民國107 年8 月9 日止,按│
│ │ │利率3.67%計算之利息│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及自民國107 年8 月10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3,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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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