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95號
KSDV,107,補,795,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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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張簡正偉
      張簡名瑋
      張簡華偉
      張簡弘偉
被   告 簡伯樺
      簡良憲
      簡佑芸
      簡健智
      簡孟竹
      簡世偉
      簡清山
      簡清煙
      簡清樂
      簡清福
      簡麗鄉
      簡龍風
      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500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1,856㎡×公告土地現值20,369元/㎡×原告4
人權利範圍共4/32=4,725,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 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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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