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82號
KSDV,107,補,782,201806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原告與被告蘇榮貴順記貿易有限公司利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