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78號
KSDV,107,補,778,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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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
  份有限公司、焦經國皇家尊龍股份有限公司焦名薇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236,796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704,3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703,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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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家尊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