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黃智慧
被 告 佘鴻霖
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