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58號
KSDV,107,補,758,201806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祥茂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正祥
原告與被告蘇豐清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57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