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56號
KSDV,107,補,756,201806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盧文楠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昇彎管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45,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惟其中請
求被告給付工資(即預告工資、特休補償)共91,331元部分所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
分之一即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50元(計算式:
8,150元-500元=7,6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7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1/1頁


參考資料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