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25號
KSDV,107,補,625,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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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廖陳朝花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被   告 楊宏益
被   告 楊永輝
被   告 楊嘉雄
被   告 楊青偉
被   告 楊青儀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0,432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2,372元/㎡×面積85.60㎡元)+1,000
,000元=2,915,04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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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