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23號
KSDV,107,補,623,201806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顏立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精誠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堯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25,485 元,
提撥勞工退休金329,760 元至勞退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2,055,
245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21,394元,惟其中請求給付 1,110,655
元(即加班費956,980 元與特別休假未休之折算工資153,675 元
)所應徵收之裁判費12,088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044 元。
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5,350元(計算式:21,394元-6,044 元=
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
精誠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