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郭現龍
郭婉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0,21
2 元(即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3,95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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