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748號
KSDV,107,司票,2748,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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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748號
聲 請 人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東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
  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林東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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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頌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