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呂榆榛
相 對 人 黃美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台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3月13日,並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3,000,000元之 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7年1月16日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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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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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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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前金 │北金 │ │177 │ │160 │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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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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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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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北金段17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91.29 │陽台: │全部│ │
│ │ │ │005層樓房 │合計:91.29 │10.06 │ │ │
│ │ ├───────────────┤ │ │ │ │ │
│ │ │自強一路139巷16號4樓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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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北金段00000-000 建號 112.5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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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