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54號
KSDV,107,司拍,154,2018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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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簡珮玹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騰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8 月10日、103年6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 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 131年8月9日、133年6月1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7年2 月14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嗣該 不動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 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騰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 書,並借用2,400,000元、1,300,000元、8,000,000元、美 金134,045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 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騰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未依約 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動用申請書影 本4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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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前鎮 │愛群 │ │774 │ │1137 │10000分 │ │
│ │ │ │ │ │ │ │ │之89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 圍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71.11 │陽台: │全部 │
│ │ │愛群段774地號 │16層樓房 │合計:71.11 │14.49 │ │
│ │7496├───────────────┤ │ │ │ │
│ │ │一心二路21號五樓之3號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愛群段7525建號2548.57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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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 │ │10000分 │
│ │7524│愛群段774地號 │16層樓房 │877.89 │ │之137 │
│ │ ├───────────────┤ │地下二層: │ │ │
│ │ │一心二路21號地下一層 │ │1087.89 │ │ │
│ │ │ │ │合計:1965.78 │ │ │
├─┴──┴───────────────┴──────┴───────┴─────┴────┤
│備註:共有部分:愛群段7525建號2548.57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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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