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80號
KSDV,107,司促,9980,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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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先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
  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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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