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80號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先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 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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