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33號
KSDV,107,司促,9933,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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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蕙馨
債 務 人 李利長華
債 務 人 李茂村
一、債務人李利長華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柒仟
  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萬捌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上開㈠、㈡及程序費用部分,
  如對債務人李利長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茂村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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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