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13號
債 權 人 薛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志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志修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6 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被繼 承人李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