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47號
KSDV,107,司促,9847,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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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莊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莊義祥於民國101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5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9固定計收,借款人於本信用貸
  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
  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惟相對人自民國
  101年11月06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臺幣
  472922元整,及自民國101年1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2月0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立有個
  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72922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及延滯利息。
 ㈣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無任感禱。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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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