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89號
KSDV,107,司促,9789,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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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8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思慧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劉思慧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遷出國外 ,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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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