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79號
KSDV,107,司促,9779,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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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志華於民國105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
  月16日止累計373,337元正未給付,其中359,850元為本金;
  13,39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呂志華  │自民國107年5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1%│
│  │359850元│     │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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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