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242號
KSDV,107,司促,8242,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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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42號
債 權 人 早安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忠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慶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 已於民國107年5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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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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