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74號
KSDV,107,司促,12174,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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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賈銘華賈銘華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賈銘華賈銘華企業社住所地在臺北市,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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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