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31號
KSDV,107,司促,12031,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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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歐昌龍
債 務 人 歐昌霖
債 務 人 歐昌鑫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歐福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
  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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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