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12號
KSDV,107,司促,12012,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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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碧貞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8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
      國112年3月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
      105年9月8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
      國105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7.000固
      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年4月8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
      387,92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
      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
      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
      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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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