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778號
KSDV,107,司促,11778,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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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朱庭妮
債 務 人 朱柏彰(原名:朱文川)
債 務 人 陳昱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朱庭妮於民國98年11月至99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朱柏彰(原名:朱文川)陳昱均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66,54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庭妮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朱柏彰(原
    名:朱文川)、陳昱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柏彰(原│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6540 │名:朱文川│月1日起   │      │       │
│  │元  │)、朱庭妮│      │      │       │
│  │   │、陳昱均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柏彰(原│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540 │名:朱文川│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朱庭妮│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昱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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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