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朱庭妮
債 務 人 朱柏彰(原名:朱文川)
債 務 人 陳昱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朱庭妮於民國98年11月至99年04月間邀同債務
人朱柏彰(原名:朱文川)、陳昱均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66,54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庭妮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朱柏彰(原
名:朱文川)、陳昱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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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柏彰(原│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6540 │名:朱文川│月1日起 │ │ │
│ │元 │)、朱庭妮│ │ │ │
│ │ │、陳昱均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柏彰(原│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540 │名:朱文川│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朱庭妮│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昱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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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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