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760號
KSDV,107,司促,11760,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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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0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林易玫律師即陳雲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雲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參佰
  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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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