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727號
KSDV,107,司促,11727,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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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鴻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貳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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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