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62號
KSDV,107,司促,11662,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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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6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李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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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