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362號
KSDV,107,司促,11362,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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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譚智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叁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譚智騰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5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01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
  人譚智騰於民國106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5月27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
  32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4238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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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譚智騰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5387 │     │05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譚智騰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451403│     │05月28日起 │      │九九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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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