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356號
KSDV,107,司促,11356,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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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高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零肆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秀貞於民國90年3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64117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高秀貞於民國88年9月30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50087元(零利率無利息附
  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
  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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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